女教師淪為階下囚
涉嫌詐騙142萬元,獲刑13年,并處罰金15萬元
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本應恪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可林某卻心生邪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巨額錢財,淪為階下囚并獲刑13年,并處罰金15萬元。7月7日,在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儋州市法院聯合集中宣判現場原第七小學女教師林某詐騙一案,讓人噓唏不已。
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間,被告人林某以做生意為由,承諾支付高利息,同時以一分《土地轉讓協議書》和一張工資卡作為抵押,先后23次向被害人陳某借款142萬元,每次借款均以他人姓名出具借條。借款后,林某陸續支付借款利息19.8萬元。然而,2013年5月底,陳某以其弟繼續資金周轉為由,向林某追討借款時,林某以各種理由推脫,還以增加借款人配偶姓名為由,騙走陳某的23份“借款協議書”并丟棄。隨后又把《土地轉讓協議書》和工資卡騙走。同年6月21日,林某以籌到部分借款為由,約陳某到那大鎮花果山拿錢時,拿木棍擊打陳某頭部致輕微傷,還威脅陳某報警就不還錢。次日,林某又謊稱包內的“借款協議書”和28萬元被人搶走。當陳某再次追討借款時,林某竟否認借款之事,并拒絕還錢。從此,本是關系較密切的同事朋友的兩人,關系破裂了,變成了見面互掐的被告與原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14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于林某支付給陳某的利息19.8萬元,不應從已經犯罪既遂的詐騙數額中予以扣除,應認定為詐騙犯罪既遂后的部分本金返還,可以以返還部分贓款的情節,酌定從輕處理。因此,法院遂依法判決,判處被告人林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5萬元,且繼續追繳林某違法所得的12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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