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樂山中院提供 攝
12日下午,四川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米陜杰殺人案”(中新網2015年4月16日曾報道)作出一審判決,米陜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000元。
2015年4月15日中午12時20分許至1時30分許,米陜杰在樂山中心城區,先后將其三弟米延杰、大哥米川杰、米川杰女友黃某某先殺。作案后,米陜杰騎摩托車逃離現場。4月16日中午,米陜杰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米陜杰蓄意殺害他人并致3人死亡,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米陜杰明知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仍為其提供場所,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米陜杰犯有數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辯護人辯護提出,本案系因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行為,并不針對社會上其他無辜群眾且被害人長期迫害米陜杰及其女友,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存在明顯過錯。經查,本案證據證實,米陜杰由于受被害人米川杰的影響而染上毒癮,因此對其心生不滿,米陜杰與其女友黃成英、米川杰與女友黃璽媛、米延杰分別在樂山市老公園擺攤,因經營內容有交叉而相互影響,米川杰、黃璽媛、米延杰遂抱團共同對付米陜杰,雙方多次發生爭吵甚至打斗,致使米陜杰與黃成英正常的經營活動受到影響,米陜杰與三被害人的矛盾日益加深,遂產生報復殺害三被害人的想法,辯護人關于本案系因家庭鄰里糾紛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行為的辯護意見成立。對于糾紛的發生,米陜杰與被害人均未理性處置,選擇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對本案矛盾的激化,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過錯,辯護人關于本案中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成立。
辯護人辯護提出,米陜杰在案發前吸食了大量毒品海洛因,不能排除案發時被告人存在精神障礙的可能。經查,本案沒有證據證實米陜杰案發前吸食了大量的海洛因,且案發后米陜杰對案發當時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動機、目的、實施故意殺人前后經過情況的供述均非常詳盡、細致、條理清晰,并為其他證據所印證,證實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過程中,米陜杰完全清楚自己要做什么和在做什么,并非處于意識模糊、不清醒狀態,米陜杰能夠辨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本案不存在米陜杰在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前大量吸食毒品而出現精神障礙的情形,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辯護人辯護提出,米陜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未達到法律規定的3人3次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只屬于治安處罰的范疇。經查,米陜杰容留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并致他人死亡,后果嚴重,其行為符合中國刑法關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予刑事處罰,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辯護人辯護還提出,米陜杰主動請求他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經查,米陜杰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后曾請求他人向公安機關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的情況屬實,但當發現公安人員到來后,米陜杰并未自覺接受公安人員的盤查、訊問,而是立即服毒自殺,選擇自行了斷,證實米陜杰并沒有將自己交付司法機關處理的主觀意愿,其行為不符合中國刑法關于主動投案的法律規定,不構成自首,但米陜杰歸案后,對其實施的全部犯罪予以供述,依法可認定為如實供述。
綜上所述,雖然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過錯且案發后米陜杰能如實供述,但鑒于米陜杰所實施的故意殺人犯罪的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依法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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