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釋,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不收取訴訟費用,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何種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并無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訴訟,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至于是否需要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則由承辦法官視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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