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下發《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信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和落實執行信訪案件交辦督辦制度。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落實執行信訪案件交辦督辦制度,上級人民法院交辦執行信訪案件后,要通過掛牌督辦、巡回督導、領導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督促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未落實督辦意見或者信訪化解工作長期滯后,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約談下級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長或者執行局長,進行告誡談話,提出整改要求。
根據意見,各級法院要按照“執行到位、有效化解”的原則辦理執行實施類信訪案件。如果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產,應當窮盡各類執行措施,盡快執行到位;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應當盡最大努力解釋說明,爭取息訴罷訪,有效化解信訪矛盾。
意見規定,執行審查類信訪案件的辦理要“訴訪分離”。如果能通過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救濟,必須通過法律程序審查;如果屬于審判程序、國家賠償程序處理范疇,應告知通過相應程序尋求救濟。信訪當事人向執行法院請求糾正執行錯誤,如果符合執行異議、案外人異議受理條件,應當嚴格按照立案登記制要求,正式立案審查。信訪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請求糾正執行錯誤,如尚未經過異議程序或執行監督程序處理,應當通過信訪制度交辦督辦,責令下級人民法院按照異議程序或執行監督程序審查。
意見同時將部分典型執行信訪納入法律程序處理,包括:案件已經執行完畢,但申請執行人以案件尚未執行完畢為由申訴信訪,告知針對結案通知書提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以案件尚未執行完畢為由申訴信訪,告知針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提出執行異議等。
意見還對執行信訪依法終結作出規定: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承諾息訴罷訪,如果又以相同事由反復申訴、纏訪鬧訪,可以依法終結信訪;即使已經終結信訪,執行法院仍然應當定期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經異議、復議及執行監督程序審查,最終結論駁回其請求,如果仍然反復申訴、纏訪鬧訪,可以依法終結信訪。
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應當設立執行申訴來訪接待窗口,公布執行申訴來信郵寄地址,公開信訪辦理流程與結果。各級法院應當加快建立執行信訪互聯網申訴、遠程視頻接訪等網絡系統,引導信訪當事人通過網絡反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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