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王某辦了某銀行的信用卡,后王某多次透支提現累計欠款50余萬元。銀行多次追收,王某均拖延。昨天記者獲悉,銀行將王某和保證人李某訴至順義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本息50余萬元,保證人李某承擔連帶責任。李某表示,他不認識王某,保證書是他申請貸款時簽訂的。
某銀行起訴稱,2013年,王某從銀行申請信用卡,信用額度50萬元。之后,王某使用該信用卡透支提現,截至2015年年中,累計欠款50余萬元。后銀行數次向王某追收,但王某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至今未清償其所欠銀行的借款。銀行遂將王某和保證人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費用50余萬元,并要求保證人李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辯稱目前沒有還款能力。李某則不認可擔保的事實。李某辯稱,保證合同上的簽字是他所簽,但當時他是在為自己申請貸款,“當時,銀行工作人員拿來一堆材料讓我簽字,我沒看內容就簽了”。李某稱,保證合同就是在這種狀態下簽的,他不認識王某,從未答應為其提供擔保。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保證合同,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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