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男子因同事請客赴宴,酒足飯飽之后突然倒地,從樓梯上摔下猝死。其家屬將宴會東家和同桌吃飯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100多萬元損失的50%。寶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眾多被告中有勸酒灌酒行為。今天上午,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去年5月29日,崇明人顧女士家買了新車,同事為此都很高興,按照崇明風俗,各自送了禮物表示祝賀,顧女士過意不去,決定當晚在附近酒家擺上5桌宴請大家。當晚,既是同事又是同鄉的陸某得知后,立即備了禮物去了飯店,顧女士收下禮物,將他安排在二樓一個男同事的包間里。
晚上8時多,顧女士在飯店門口放完煙花回到二樓準備收拾打包,陸先生也起身走出包間,與她打招呼,表示“今天喝得很高興,謝謝”,隨即突然倒地,從二樓摔到一樓,被急送至大場醫院搶救。經醫生檢查,陸先生已經瞳孔放大,沒有了呼吸,其在醫學證明書上記載導致死亡的原因為酒精中毒。
同年10月,死者家屬向寶山區法院起訴,將顧女士一家和與死者同桌喝酒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稱顧女士一家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其他被告作為同桌參與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顧女士指出,死者當晚是自行來到飯店參加宴會,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承擔責任。其他被告說,除被告胡某外,其他人均和死者不相熟,整個就餐過程中不存在勸酒、敬酒的行為,死者也不存在喝混酒的情況。故被告方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告方僅憑酒精中毒的死亡原因,來推斷陸某當晚有被勸酒導致飲酒過量以及酒后存在明顯醉酒表現,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陸某從樓梯上摔下后,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被告方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救助義務,不存在延誤救治的過錯。
綜上,對原告方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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