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獲悉,從2015年8月至今,全國已有20名打拐解救兒童通過收養回歸家庭。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負責人介紹說,在以往的打拐解救兒童中,有相當數量的兒童找不到自己的親生父母。為了讓打拐解救的兒童盡可能回歸到家庭,在最佳環境里健康成長,民政部專門部署了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網,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可以在網上發布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2015年8月以來,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網已發布423名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網站點擊量超過849萬次。
2015年8月,在民政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規定,查找被解救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12個月后如無結果,兒童可以被收養。
通知要求,公安機關接到兒童失蹤報警后,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并立案偵查,迅速啟動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第一時間組織查找,并及時免費采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后,對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及時送還。對于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應當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撫養,并簽發打拐解救兒童臨時照料通知書,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同時,公安機關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兒童血樣,檢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繼續尋找兒童的生父母。
如果打拐解救兒童被收養后,又找到了其親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怎么辦?
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過程中,此做法被吸收。
目前,正在國務院法制辦官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規定,公安機關把解救的被拐賣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后,應當立即開展查找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12個月內查找不到的,被解救的兒童可以被內地居民收養。
經過多次調研、反復論證,意見稿在修訂中吸收了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進行評估的內容。為保證收養能力評估工作在實踐中落實,意見稿規定:收養登記機關可以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人員就收養人的收養動機、道德品行、身體狀況、撫養能力、家庭關系、職業狀況等情況進行評估,并明確: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機構,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并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記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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