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歌廳服務員的李某在與孫河鄉原書記紀海義成為情人后,伙同紀海義收受800余萬元,用于購房買車。記者昨日獲悉,市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此前,紀海義因受賄罪被判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了解,現年33歲的安徽人李某曾是歌廳服務員。時任朝陽區孫河鄉黨委書記的紀海義經常到歌廳唱歌,兩人慢慢熟悉,于2008年1月確立情人關系。通過紀海義,李某認識了做生意的葛某。
檢方指控,2010年間,李某伙同紀海義,利用紀海義擔任朝陽區孫河鄉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北京聚利隆投資有限公司承攬孫河鄉工程過程中,向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葛某(另案處理)索取錢款800余萬元。
2014年7月19日,李某被查獲歸案。檢方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李某刑事責任。此案開庭時,李某辯稱自己沒有索賄情節。
據李某供述,紀海義和葛某關系很好。2009年底,紀海義提出讓她換輛車。一次,她和紀海義、葛某吃飯時,葛某問李某是不是想換車,李某感覺紀海義已經跟葛某說過了,之后就選了奧迪A5。幾天后,葛某給她工行卡轉賬68.8萬元。此后,李某和丈夫一起去提車。
李某的丈夫曾作證稱,妻子在北京工作期間,曾經提過有兩個老板對她挺好,一個姓紀,一個姓葛,妻子說是她單位老板。李某丈夫說,2010年八九月,李某在朝陽區炫特小區買了一套房產,李某告訴他說買房款是她向葛總借的。除了這套房外,李某還有一輛奧迪A5汽車,李某說是老總覺得她干得不錯,想給她配輛車。
市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李某具有索賄情節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李某系從犯,到案后有立功表現,且涉案贓物均已追繳,故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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