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金錢所誘惑,男子左某在威遠縣代替一名駕校學員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試,在考試中被考官識破了替考行為。
這在以前,左某的行為只會受到行政處罰,而這次,他已涉嫌犯罪。22日,威遠縣法院刑事法庭公開開庭,左某受審,他被指控的罪名是代替考試罪這一新罪。
經過審理,威遠縣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左某犯代替考試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經內江市中院向四川省高院確認,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試罪后,四川法院宣判的首例代替考試案。
案發 男子替人代考駕照被捉現行
6月20日,內江市威遠縣的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試點,考生們持身份證陸續進入考場。威遠縣交警大隊車管所的考官鐘開貴,在考點監控室內查看考試情況。9:20,鐘開貴發現異常。“6號考試車參考的男子照片和報考學員參加科目一時留下的照片明顯不同。”鐘開貴隨即通過駕校調取了報考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報考檔案。查看后,基本確定其中存在代考行為。
6號考試車內的男子結束考試后,鐘開貴在考場內攔下他。“我問他具體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家庭詳細地址,他都說記不清了。”
在基本確認該男子存在代替他人考試行為后,交由威遠警方調查。經查實,男子左某是貴州人,是代替報考學員袁某參加考試。21歲的左某此前經重慶某汽車駕駛服務公司到威遠縣某駕校參加駕駛培訓,并通過考試拿到了機動車駕駛證。
6月20日,左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威遠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500元。3天后,左某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被威遠警方刑事拘留。
判決 犯代替考試罪 判拘役2個月
7月22日,威遠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來,袁某在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后,因打工等原因短時間內無法繼續參加科目二考試,該公司以打卡為由,向其索要了身份證。由于擔心袁某拖的時間太長,公司承擔的費用更高,該公司負責人唐某便找到左某代替袁某考試。經約定,唐某在科目二、科目三考試結束后,向左某支付3000元。6月20日,左某持袁某身份證到威遠縣交警大隊車管所代替袁某參加科目二考試,考試過程中被監考人員當場擋獲。
法院認為,左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左某已實施代替他人進行考試的犯罪行為,其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最終,法院在綜合考量左某的犯罪事實及平常表現、認罪態度后,當庭作出一審宣判。左某因犯代替考試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內江市中院向四川省高院確認,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代替考試罪后,四川首例宣判的代替考試案。
對話替考者
此前不知替考是犯罪
自己法律意識太淡薄
22日的庭審結束后,成都商報記者獲準采訪到了左某。
左某稱,替考前,唐某曾兩次找他代替袁某考試。“第一次在電話中給我說,我沒有答應。”左某說,第二次,唐某許諾3000元酬金讓他替袁某考試科目二、科目三后,他才答應。“當時沒有工作,想到代考有3000元,我就答應了。”
“答應代考時,我還是有些擔心,還專門問過唐某,他說沒問題。”左某說。至于是否看過他和袁某外表差距較大、代考時是否緊張,左某表示,他拿到袁某身份證后,都沒看一眼,就進入考場考試了。
被判處拘役2個月后,左某表示,此前他并不知道代替他人考試是犯罪行為。經過此事,他意識到自己法律意識太淡薄。“我希望其他人不要再找人代考,考試還是憑自己的本事。尤其是考駕照,憑自己本事去考,也是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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