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假酒販子 砍死對方“救兵”
被告人因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無期 并賠償4.5萬元
陳某、蘇某等四人,在得知薛某在通州某地制作假酒的消息后,便萌生出以舉報為由敲詐對方的念頭。在勒索了1000多元后,對方打電話搬來救兵,進而引發群毆。其間陳某將趕來的黃某、劉某某二人砍傷,導致黃某傷勢過重身亡。因故意傷害罪,陳某被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勒索引發命案一死一傷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于2015年6月19日12時許,伙同劉某、蘇某、盧某(均另案處理)前往通州區某院內,以舉報薛某、江某制造假酒為由勒索對方財物,并實際取得現金1300元及手機1部。后陳某為逃跑,持菜刀先后砍擊聞訊趕來的被害人黃某、劉某某頭部各一刀,致二人頭部受傷,黃某于6月2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陳某作案后逃離現場,第二日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死亡、1人輕傷二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死者黃某的親屬也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7萬余元。
“救兵”被一刀砍傷要害
庭審中,陳某對于指控不持異議,但辯稱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劉某某作證稱,事發當天他接到朋友薛某電話,稱家里來了幾個人敲詐,想借點錢去應付,掛了電話他就和黃某趕了過去,剛到薛某家門口就沖出三名男子,黃某首先被一名男子一刀砍傷,接著自己的頭部也被對方砍了一刀,砍傷二人的正是本案被告人陳某。
從輕處罰一審被判無期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法院表示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結合本案其他情況,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判處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黃某親屬喪葬費、交通費共計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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