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
【提醒】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出了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本案中,蘇某和張某兩個“老賴”原本只是民事糾紛的被告人,但因為他們惡意抗拒執行,躲避債務,行為性質升級,因此還觸犯了刑法的規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文/記者譚欣妮 通訊員 楊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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