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記者陳菲、羅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規定共二十七條,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范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保護的綱領性文件。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規定》的出臺,對于全面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長期以來,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障礙。《規定》以立足執法實際,明確部門分工,注重問題導向和可操作性。強調對采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侮辱誹謗法官、泄露法官個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威脅和暴力傷害法官的行為,明確了公安機關快速出警、果斷處置的義務。
在規范責任追究方面,《規定》強調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相統一,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確立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明確追究錯案責任以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為限,并對執法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區分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以解除法官檢察官的后顧之憂。二是規范責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三是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后機制。
為全面做好司法職業保障工作,《規定》將依法履職保障對象從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將依法履職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安全履職、免受滋擾。
此外,《規定》還對如何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作出規定,要求不得超出其法定職責與職業倫理的要求,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牽著走”,又被考核“壓著走”。
《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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