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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辦國辦印發規定:干預司法應如實記錄并通報追責

    ??诰W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6-07-29 07:38

      首個全面加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護的綱領性文件印發

      干預司法應如實記錄并通報追責

      判決遭報復、辦案受騷擾、與領導“一言不合”直接被調離崗位……今后法官、檢察官終于有望擺脫這些“糟心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正式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規定共二十七條,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范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保護的綱領性文件。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兑幎ā返某雠_,對于全面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長期以來,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是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障礙?!兑幎ā芬粤⒆銏谭▽嶋H,明確部門分工,注重問題導向和可操作性。強調對采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侮辱誹謗法官、泄露法官個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威脅和暴力傷害法官的行為,明確了公安機關快速出警、果斷處置的義務。

      在規范責任追究方面,《規定》強調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相統一,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確立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明確追究錯案責任以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為限,并對執法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區分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以解除法官、檢察官的后顧之憂。二是規范責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三是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后機制。

      為全面做好司法職業保障工作,《規定》將依法履職保障對象從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將依法履職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安全履職、免受滋擾。

      此外,《規定》還對如何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作出規定,要求不得超出其法定職責與職業倫理的要求,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牽著走”,又被考核“壓著走”。

      《規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要點

      防止干預司法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將司法人員調離

      《規定》建立了多項防止干預干擾司法活動的制度機制。

      一是將黨政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責任追究制度擴大適用于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都要全面、如實記錄并依法依規對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這樣,有關“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法律規定,就有了剛性的制度保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孫銘溪坦言,長期以來,個別領導干部、內外部人員“批條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風影響了法官依法裁判,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和追責,一線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規定》無疑是保障法官不受干預、依法裁判的制度設計,從而破除不當影響,維護法治尊嚴,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

      二是分別對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確規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的規定可執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執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

      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征地拆遷、環境衛生、掛職下鄉、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規范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有利于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在規范考評考核方面,《規定》明確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的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是規范考評考核辦法的制定,即采取中央政法單位統一制定和地方適當調整相結合的方式,防止一些地方自行其是、亂設名目、出現偏差;二是規范考評考核結果的運用,明令要求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報排名、接待上訪不力等違背司法規律的做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

      在規范責任追究方面,《規定》強調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相統一,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確立了錯案責任追究的標準。明確追究錯案責任以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為限,并對執法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區分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以解除法官、檢察官的后顧之憂;

      二是規范責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和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陳述、辯解、舉證、接受聽證、申請復議、復核、申訴、再申訴等權利;

      三是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后機制。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有損害法官、檢察官聲譽、名譽的言論、舉報等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些措施,有利于司法人員消除顧慮,大膽依法履行職責。

      保護履職安全 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親屬要依法嚴懲

      近來司法人員受報復傷害事件增多,凸顯了對司法人員履職安全保護的不足。對此,《規定》在司法機關自身強化保護的基礎上綜合施策:

      一是強調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

      二是明確公安機關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責任,對以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攻擊辱罵、損毀財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接警后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

      三是建立了辦理危險性高案件的配套保護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對法官、檢察官近親屬還可以采取隱匿身份的保護措施;

      《規定》還特別提到,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之前,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必要時可以將其送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

      揭秘

      司法人員履職時都有哪些困擾?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介紹,制定《規定》時,主要有三點考慮。

      首先,實踐中,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困擾。一是來自社會各方面包括內部,類似“批條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擾。二是司法機關內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評不符合司法規律、司法責任界定不清、懲戒程序缺乏外部監督,使執法辦案走了樣、變了形。三是時有發生的法官遇害遇襲等事件凸顯司法人員履職人身安全保護機制不完善,司法人員執法辦案特別是辦理危險性高的案件存在后顧之憂。針對上述問題,《規定》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

      其次,注意與現行法律、規定相銜接。堅持依法改革,在《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監察法》、新頒布的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各系統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細化規定履職保護措施,特別是把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的錯案責任追究與黨紀責任、一般性違反司法紀律責任追究作了區分,增設了懲戒委員會審議提供專業參考意見的環節,沒有改變現行紀檢監察工作體制,不影響依紀依法處理法官、檢察官違反黨紀政紀、觸犯刑律行為。

      第三,注重與相關改革相協調?!蛾P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已對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懲戒等作出規定,《規定》注意與上述文件在制度措施上互相銜接、補充、配套,構筑完善的保護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保障。

      本組文/綜合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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