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福建省龍海市東園鎮鳳鳴村的嶺鳳威惠廟,是一座古廟,龍海市文物保護單位,距今已有900多年的歷史。然而,因為208省道拓寬改造,它將面臨著被拆的危險。墻壁上和廣場上都已畫上紅線。村民們說,這是被納入拆遷范圍的標志。(7月27日《海峽導報》)
古廟拆不拆?負責該項目的鎮政府人員稱,目前還在與村民協商中。而這一說法尤其令人詫異。既然是文物保護單位,就受法律的保護,拆還是不拆,并非村民可以說了算,而是法律說了算,與村民協商,就能決定文物的命運?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明文規定的法律,難道也是可以“協商”的嗎?
文物保護不容“協商”,保護文物也是當地政府不容“協商”的職責,因此,如果道路拓寬對文物保護單位有影響,就應該盡量避免,否則就是失責,所謂與村民協商,不過是想推卸自己的責任。或者說把責任推給村民。
當地政府于文物保護的漠視顯而易見。如村主任所說,去年他們就接到上面通知,說因為208省道要拓寬,嶺鳳威惠廟需要拆遷。而現在,“墻壁上和廣場上都已畫上紅線。”這難道是“協商”的節奏嗎?顯然,如果不是村民的反對,連“協商”一說都不會有。
文物有《文物保護法》這一最強力的保護神,即使省道拓寬工程也必須以文物的保護為前提,這本來應該沒有異議。但顯然,現在的《文物保護法》還沒有應有的位置,更遑論對文物的保護。也因此,在巨大的現實利益面前,比如相比于省道的拓寬,文物的價值于官員們根本不足惜,以至如900年古廟的“岌岌可危”,實際上是現在的普遍現象。
這其實凸現出目前文物保護中普遍性的尷尬,比如當地文保部門負責人稱“要等鄉鎮匯報后,再派人下去了解。至于是否要拆,要等了解情況后,再做專業的判定。”仿佛900年古廟拆還是不拆,根本就不關《文物保護法》什么事。顯然,從根本上保護古廟這樣的文物,首先還得強化《文物保護法》的威懾力,凡違反《文物保護法》的,一概予以追究。若此,官員才會有對法律的敬畏,才不會輕飄飄地以“協商”凌駕于守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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