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狗與故意殺人,劃不上等號。然而,日前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子:有人殺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殺人罪。原因是,該被告人將狗殺害分尸,并留下字條以死亡威脅受害人,而且事后還多次短信威脅對方。法院由此認定,被告人為剝奪他人生命,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預備。
疑女友出軌到“情敵”住處
殺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條”
被告人楊某,貴州籍男子,現年43歲。楊某犯有兩次前科:犯盜竊罪于2008年9月被龍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犯盜竊罪于2014年2月被樂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案發前,楊某有一同居女友陳某。不過,楊某懷疑陳某與男子吳某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因此他對吳某懷恨在心,找機會對吳某“下手”。
據法院審理查明,去年5月6日晚9時左右,楊某來到吳某位于龍灣永興街道一廠房內的住處,準備伺機殺死吳某,然后自殺。
楊某交代,當時到了吳某住處,發現吳某不在,他下樓時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氣急敗壞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這只狗。
掐死狗后,楊某又突然萌生了一個“主意”:他用刀將狗的頭部和軀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吳某的床上。
這還沒完,楊某又留下兩張字條,貼在吳某住處墻上。紙條上寫著“你跟狗一樣”、“殺不(了)你,不代表一輩子殺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價”等話語。
就該行為,法院認定:楊某以死亡威脅吳某。
到派出所要求處理情感糾紛
孰料當場“自投羅網”
殺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條”威脅,楊某還是沒有罷休。
據法院查明事實,那之后,楊某還多次發短信,以死亡威脅吳某,要求處理他們兩人之間的糾紛。
根據吳某手機收到楊某手機發來的多次短信,楊某在短信中這樣說:“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沒有這么好的運氣”、“早晚要面對,朵(躲)了一時朵(躲)不一世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廟”、“陪你玩,要你跟那個死狗一樣,就算你坐在童強(銅墻)鐵壁我一樣殺得了你”……
見吳某老是不現身,楊某想出一轍:私事公辦。
去年8月31日,楊某來到龍灣公安分局永興派出所,要求公安機關處理他和陳某、吳某之間的感情糾紛。
然而,讓楊某想不到的是,在他殺狗留“死亡紙條”那天,吳某就已經報了警。據吳某陳述,去年5月6日,他人在貴州,接到陳某電話,得知了楊某在他住處殺狗留字條一事,當天他就向警方報案。
在永興派出所,民警見楊某要求處理糾紛,于是按程序對楊某核實了身份。這一核實,民警發現楊某就是吳某報案的對象,于是當場就以涉嫌故意殺人將楊某抓獲歸案。
具有“剝奪他人生命”主觀故意
一審認定“故意殺人”成立
今年5月10日,龍灣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楊某提起公訴。
龍灣法院立案后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楊某這樣辯稱:“我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寫紙條、發短信,都是為了嚇唬對方(吳某)。”
就此,公訴人當庭反駁,楊某在偵查階段做了多次認罪供述,稱自己因感情糾紛準備殺死吳某再自殺。而楊某則辯解,他在偵查階段所做的認罪供述,是他在萬念俱灰的情況下亂說的。
楊某行為是否屬于“故意殺人”?他的當庭辯解是否成立?
龍灣法院審理后認為,經過調查,楊某在偵查階段多次穩定供述其欲殺害吳某,其留下的字條和發送的短信,也能證實其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而且多項證人證言和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楊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龍灣法院由此認為,楊某為剝奪他人生命,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預備。楊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但此次屬犯罪預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據此,龍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拘役5個月。
據溫州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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