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1日發出通知,于即日起至8月21日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社會團體應當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重要信息,提高社會團體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社會團體將被列入異常名錄。
征求意見稿指出,社會團體應當向社會公開章程、負責人、組織機構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會捐贈情況和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同時,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社會團體,征求意見稿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并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社會團體連續2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資格。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重要組織形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積極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國已登記社會團體共32.9萬個,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發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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