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出生的莫某,為與比其實際年齡小13歲的宋某結婚,于2011年8月29日,使用林某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以林某的名義與宋某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據了解,林某的身份系莫某的“重身份”,已于同年8月10日被公安機關以“重記錄人員”為由予以注銷。
2015年,宋某得知與其登記結婚的林某真實姓名為莫某后,認為莫某提供虛假身份信息辦理結婚登記,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結婚登記。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因莫某的行為導致本案結婚登記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合議庭當庭判決撤銷民政部門為宋某與林某辦理的結婚登記。
該案的承辦法官庭后解釋說,該案與以往涉及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案件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莫某使用的名為林某的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均是法定機關辦理的證件,形式上系有效證件,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婚姻登記機關無法排除其真實性,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審查義務,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提供虛假信息的當事人承擔。
本案中,因形成該結婚登記行為所依附的身份信息系虛假信息,從而導致登記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的情形,所以法院依法予以撤銷,本案不利的法律后果應由莫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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