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的態度是,不看是否已婚已育,而是以是否符合招聘條件,是不是企業需要的人才,以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我為標準”的自私。有關勞動保障部門應該向“婚育歧視”說不,切實維護女性平等就業權利。
“只限男生”“男生優先”……中國傳媒大學女生小趙說起之前在招聘會上遇到的性別歧視就十分沮喪。雖然小趙有中央媒體實習經歷,又有博士學位,但“用人單位還是最青睞男碩士畢業生,女博士的競爭力甚至不如某些名校男本科生。”小趙說,求職面試時,還會被問到婚育計劃、會否生二孩等問題。(8月8日《人民日報》)
近年來,女性求職中有一種現象值得關注:已婚已育婦女在職場中更受青睞。為什么已婚已育吃香?在企業看來,女性從懷孕到生產至少要經歷一年多的時間,企業崗位多是一個蘿卜一個坑,自然不希望因員工懷孕影響到工作。
從法律角度來看,用人單位招聘青睞已婚已育女工,對未婚未育女性另眼相待,涉嫌就業歧視。《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中都有相關條款保障女性就業權,因為女性的就業權利是女性的基本人權之一。《憲法》規定,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女人是公民就有工作的權利,新《勞動法》也一再強調平等就業權。已婚已育和未婚未育應一視同仁,未婚未育不是就業歧視的理由。
女性就業“暗門檻”性別歧視的暗流涌動,這是社會的尷尬。從企業的社會責任來說,過分看重已婚已育,而忽視未婚未育女性就業,是不負責任的態度。女性生兒育女不過是早晚的問題,該生育的不過是先來后到的問題,不應因此影響到女性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企業不僅僅是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體,企業作為社會的細胞體,還是社會整體財富積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推動者。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環境等道德和法律底線,企業應該盡到社會的責任,不能只從眼前自身利益考慮,正確的態度是,不看是否已婚已育,而是以是否符合招聘條件,是不是企業需要的人才,以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我為標準”的自私。有關勞動保障部門應該向“婚育歧視”說不,切實維護女性平等就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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