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綠色競技”旗號、宣稱“嚴禁賭博”,實際卻做著賭場的生意。圖為一個被警方查獲的“德州撲克俱樂部”。 檢察日報資料圖
一張張豪華牌桌,一排排碼放整齊的制式籌碼,“綠色競技”“POKERCLUB”的標簽……這就是“德州撲克”。這個始于20世紀初美國德克薩斯州洛布斯鎮、可容多人參與的撲克游戲,由于使用有價籌碼等特點,傳入國內后,被一些不法分子演變為涉賭載體。
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自2015年首次審查起訴“德州撲克”涉賭案件以來,發現此類案件的數量正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截至目前,已有13人被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責。
披著“俱樂部”外衣,打擊難度加大
藏身于高檔寫字樓,裝修富麗堂皇,統一著裝的服務員穿梭于各個牌桌間為客人端茶倒水,一個個“牌友”專注地盯著“荷官”手中發的牌……辦理過3起“德州撲克”涉賭案件的江陰市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張旭描述說,“德州撲克”賭場大都披著“俱樂部”的外衣,招募年輕人進來擔任發牌“荷官”。“俱樂部”制定嚴格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制度;玩牌過程中使用統一的制式籌碼。
在江陰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陳天奕就是個“德州撲克”迷,曾專門前往南京、上海、北京的“德州撲克俱樂部”考察。其間,他特別留意了“俱樂部”的經營方式。2013年8月,回到江陰后,他照模照樣地開始對外經營自己的“德州撲克俱樂部”。
“與傳統形式的賭場相比,以‘俱樂部’名義開設的賭場更具組織嚴密、管理嚴格、專業性強的特點。這些都為查獲和打擊此類犯罪增加了難度。”張旭說。
實施“公司化”管理,涉案數額巨大
“傳統形式的開設賭場案一般只涉及抽頭、望風等3到4人,小的賭場只有1到2人。而以‘德州撲克俱樂部’形式開設賭場的涉案人員眾多,且實行‘公司化’管理,一般包括發牌、抽頭、記賬、兌換籌碼、望風等人員,甚至還有陪玩的牌手。”承辦過同類案件的檢察官費春霞說。
費春霞介紹,“公司化”運營模式帶來了賭博資金的激增。傳統賭博形式下,每把輸贏或者每場抽頭一般數百元、多的也就數千元,賭場運作時間也相對較短,經常靠“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來躲避公安機關的查處。而以“德州撲克俱樂部”形式開設賭場的案件,一般每局輸贏都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每場抽頭也要上萬元甚至數萬元,賭場存續時間也更加長久。如被告人黃海等開設的“德州撲克俱樂部”從2015年8月至11月間,連續開賭80余場,抽頭獲利250余萬元。在陳天奕等人開設賭場案中,陳天奕直接對每次“比賽”使用的籌碼抽頭5%,3個月的時間里共計抽頭獲利40余萬元。
以“競技體育”為幌子,難掩賭博實質
組織各色比賽,是“德州撲克”吸引賭客的重要方式之一。SNG積分賽、SNG限時賽、SNG限量賽……這些“高大上”的專業名詞都是“德州撲克俱樂部”常見的比賽形式。
據被告人陳天奕供述,來“俱樂部”的人需繳納一定數額的會員費方可獲得參賽資格。比賽前,要先花錢購買積分,用積分兌換籌碼。根據會員所兌換的籌碼數額,“俱樂部”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
以“俱樂部”名義開展“競技體育”,這些德州撲克的經營方式看似正常,為何會涉嫌賭博犯罪?張旭介紹,公安部曾在2012 年10月29日作過相關答復:“‘德州撲克俱樂部’以‘德州撲克’游戲為名,通過繳納報名費或者現金換取籌碼參加比賽的形式,贏取現金、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財物,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賭博。”
張旭說,“德州撲克俱樂部”之所以發展迅速,也和人們的認識誤區有關。以俱樂部形式存在,經營場所固定,人員配備齊全,會給來玩牌的客人一種正面印象,以為這么明目張膽地開張營業,應該不會涉嫌違法。“而事實上,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場所固定,且以抽頭漁利為目的開設,就具備了‘賭場’性質,而其中玩家,只要是以盈利為目的,就可能被認定為參與賭博。那些高大上的競技比賽,不過是一種變相的賭博方式而已。”
“相對于‘德州撲克’呈現出的蔓延趨勢,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卻顯得匱乏。”張旭認為,司法機關的依法打擊固然重要,但要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此類游戲或競技活動應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監督,同時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消除公眾的理解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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