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購物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嗎?
張道陽告訴記者,所謂“微商”沒有標準的定義,受什么樣的法律保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國家工商總局12315工作指導處處長張道陽:一是經工商部門登記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利用微信渠道開展經營活動。這種情況下的交易活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然也適用網絡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二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利用微信進行交易的個人。其中,個人之間偶爾交易的,比如轉賣一個二手商品或者閑置物品之類,不屬于經營活動,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調整;經常性地或者成規模地利用微信銷售商品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規定,履行網絡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義務。
圍繞微信購物的投訴劇增
張道陽告訴《消費主張》記者,近年來,“微商”逐漸在消費者特別是年輕消費者中流行,但相關監管體制不健全,出現糾紛后消費者維權難。
據12315數據庫不完全統計,2016年上半年關于微信購物的投訴共1990件,同比增長153.5%。投訴問題主要為:收到的實物與微信圖片不符,消費者通過微信付款后對方不發貨,付款后被刪除好友,再也無法聯系賣家,微信上購買的商品真假難辨,難以退換貨等。
國家工商總局12315工作指導處處長張道陽:通過朋友圈購物出現交易糾紛,如果有明確的被投訴的經營者,可以依照《工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工商總局令62號)規定,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部門、消協組織進行投訴。如果是個人之間的偶然交易產生糾紛,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維權。現實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一些消費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信息,找不到經營者導致消費糾紛難以解決。
對于通過微信朋友圈購物投訴迅猛增長的問題,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應當盡快予以規范。
國家工商總局12315工作指導處處長張道陽:我們認為,要針對利用微信渠道在朋友圈開展商業活動的特點,切實落實經營者、渠道提供者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通過社會共治方式,推動微商經營活動的透明化、規范化,維護誠信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讓微商帶給廣大消費者更多的選擇和便利,而不是維權難的尷尬。
《消費主張》提醒您
保留好聊天記錄、對方宣傳的圖片、文字等,一定要索要發票;
購物之前,先讓對方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您可以根據對方提供的信息,到當地工商部門的官網查詢,之后再決定是否和對方交易;
如果對方沒有實體店,也沒有工商營業執照,您就要小心了,即便是朋友,一旦出現糾紛,維權難不說,可能連朋友都難做了;
對于那些號稱購物返利、投資賺大錢、拉人頭給提成的微商,不但不要相信,還要積極向微信平臺、工商、公安等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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