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交通運輸部公布《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數據與安全信息利用、安全監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運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未建立并運行安全管理體系,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安全管理體系至少應當具備查明危險源及評估相關風險、制定并實施必要的糾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持續監測和定期評估安全管理活動的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功能。
征求意見稿要求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安全生產投入至少應包括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重大危險源、重大安全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等方面。
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應急處置預案也是安全管理的內容。征求意見稿規定,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和程序,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針對生產運行中存在的安全問題,識別危險源及危險演化路徑,評估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崗位安全職責相適應。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的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征求意見稿強調了對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處理,規定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與事故和事故征候有關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供或封存、妥善保管有關資料,保護事發現場,積極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對涉及事故的罹難者、幸存者、失蹤者及其家屬提供物質和精神援助。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含)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要求民航局依據職責建立安全數據收集和處理系統,并實現安全數據整合和互訪功能。安全數據和安全信息應當用于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議,預防事故和事故征候發生,避免被不當使用。民航局依據職責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和發布機制、程序。
為了推進安全監管的實施,征求意見稿規定民航局依據職責建立安全監管制度。安全監管的重點內容包括持續改進以安全風險管理為核心的管理體系,制定可接受的安全績效水平,開展監管績效考核,推進民航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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