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毒品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蘭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米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郭某、張某、劉某、王某、田某、代某分別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主犯“二進宮”,涉案毒品達8445.5克
蘭某是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人,曾因犯銷售贓物罪,于2004年7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同年9月13日刑滿釋放。法院審理查明,蘭某為了牟利,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區育德路“紅色佳苑”小區租房內從事制毒活動,2015年8月20日,偵查人員在該租房內將正在制造毒品的蘭某抓獲,查獲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冰毒)85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5169.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357克。同日,在蘭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區育仁路20號的租房內,查獲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18.5克,制毒原料麻黃素65.5克。另查明,2015年7月的一天,蘭某將從他人處購買的甲基苯丙胺以23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劉某50克。
罪行極其嚴重,雖悔罪但不從輕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蘭某能坦白、認罪悔罪,所制造的毒品未流入社會,請求從輕處罰。經查,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制造、販賣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實,也當庭認罪悔罪,但其制造、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達8445.5克,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該辯護意見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宣判時,法官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明確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蘭某當場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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