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游、強制消費等旅游中常見的頑疾,近年來一直是叫打聲一片。近日,新華社記者分赴北京云南山西等地一調查,發現舊病沒治成,頑疾更抬頭。
八達嶺長城“一日游”,其實是個“全天購”;云南光一家翡翠店的人均強迫消費指標就達4000元;購物餐飲回扣最多達到八成……國內旅游亂象,《旅游法》出臺之前是無法可依。有了旅游法,成了有法不依。人們發現,被坑的基本上都是低價團,網上標明由昆明國旅組團、實際由云南康輝接單的云南游,1720元,游8天7晚,跟天上掉餡餅似的。結果被帶去強制購物,人均消費翻幾個筋斗。
法規出來這么多,還是有這么多人被坑被騙,消費者本身需要反思。但是真正不長記性的還是執法部門。不是說好了有《旅游法》嗎?不是不允許存在低價團了嗎?不是不允許強迫購物了嗎?為什么新條例當中,講好了旅游結束30天之內如果發生強迫購物可以退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根本就行不通?
旅游亂象,根本的原因不是法無禁止,也不是看你制訂了多少法律法規,而是監管的無能與無效,使之成了紙老虎、稻草人。它只能表明,在這些幾十年坑爹的旅游亂象面前,相關部門做了工作、交了作業。
既然問題集中在低價團上,那么問題來了,低價團的關,為什么總是靠游客用現實的教訓去把關,而不是通過監管部門的科學設計與主動出擊去守護?監管部門,只要完善一下旅行社組團報備機制,就能把這個問題控制好。它的可操作性在于,將識別與監督的責任,由消費者,回歸到監管者身上。無非是監管的人力成本增加了一些,工作辛苦了一些。新的旅行社條例,可以視作對旅游法的進一步完善與補充,是對旅游亂象的加大限制。它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旅行社安排購物的時候,必須與游客協商,并且由游客簽名確認。
但是這個條款,看上去很美,實際上操作起來非常難,因為它牽涉到游客必須取證。必須證明自己是被強迫購買、欺騙的,并且購買的還是假貨。這就難為了消費者。這次報道的八達嶺長城一日游,導游就是通過特產店拿服務費提成的,這個證據很難拿到。一些旅行機構通過游客購物、餐飲,從商家那里得到高額提成;一些地接社把整段的行程,分段賣給不同的導游。這些過程,幾乎沒有一個旅游者能夠直接接觸到。讓他們拿證據,等同于白搭。法規的尊嚴,是通過執法部門的落地有聲樹起來的,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法規追加文本疊起來的。因此,整肅旅游亂象,首先需要整肅的是監管不作為的亂象。與其譏笑消費者貪便宜、往明擺著的坑里跳,不如指責監管部門面對這些明擺著的坑,所表現出來的無能、無視、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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