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關于《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簡稱《條例》)的說明,對《條例》將進行重新修訂。
《條例》規定,我省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實行申報制度,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供屠宰、出售、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提前三日申報檢疫。而對于未履行檢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分。
針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條例》規定,對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如未進行處理的,將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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