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濟南一家公司的一則罰款通報引發網友熱議。8月14日,該公司200多名員工因未對總經理的微博進行評論被罰款50元。該公司市場部一名負責人對此回應稱,制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不過,有律師指出,個人的罰款是勞動法明令禁止的行為,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8月18日北青網)
誠然,互聯網發展迅速的今天,刷微博、看朋友圈成為我們工作閑暇之余消遣的一種方式,評論、點贊是表達我們對某個觀點、文章的欣賞和認可,而把評論當成一種強制性規定,“未對總經理微博評論的員工處以‘扣一分、罰款50元’的規定”,著實讓人難以接受。
不可否認,通過發布公司活動、勵志語錄鼓勵員工,讓員工了解企業文化,從而調動員工積極性,本身并無不妥,然而,把微博評論與金錢掛鉤,未免有些“罰款至上”,更是與初衷背道而馳,不僅不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反而讓員工談“罰”色變、牢騷不斷,壓力之下,必然會影響公司的團結和工作長久持續有效的開展。
而且,這個規定不僅不合理,甚至還違反了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第8條明確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而用人單位并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可見,公司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話又說回來,公司若想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可以采取很多有效的方式。一方面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大力宣傳企業文化,使廣大員工對企業的價值理念自覺認同,從而凝聚員工力量、激發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還應充分利用“榜樣的力量”。一味的灌輸“心靈雞湯”未免太蒼白無力,多樹立一些員工身邊的榜樣,“身教重于言教”讓榜樣的一言一行影響員工,從而激發對工作的熱情。
另外,以“獎”代“懲”也不失為一種好的方法。或許懲罰能夠讓人警醒,但是獎勵更能鼓舞人持久進步。對員工的獎勵,不僅僅是精神或者物質的鼓勵,更是對員工成績和能力的一種認可和贊許。得到嘉獎的員工必然會更加積極努力的工作來回報公司,其他員工自然也不會“甘拜下風”,如此,形成你追我趕、創先爭優的工作氛圍,工作效率自然就會大幅度提高,公司業績也會節節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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