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是高校科技活動的重要內容,如何破解這一過程中的機制障礙,釋放高校科研生產力?日前,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發,對一些關鍵問題加以明確。
高校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
在經濟社會發展中,高校承擔著幾方面的責任與使命,要提供技術支撐和政策建議,又是人才培養主陣地。那么,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高校該秉持怎樣的原則?
針對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應歸誰所有的問題,《意見》明確,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高校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學校規定與學校簽訂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相應權益。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意見》提出,高校應根據國家規定和學校實際建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序與規則。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以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也可以通過協議定價。高校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校內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規定在校內公示的,高校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得凈收入不低于50%用于獎勵
收益分配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關鍵問題。在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時,能否充分聽取學校科技人員的意見,兼顧學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專業技術轉移轉化機構等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利益,也將直接決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效果。
對此,《意見》明確,高校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總額的50%。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扣除對上述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移轉化等相關工作,并支持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擔任高校正職領導以及高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學校制定的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學校制定的成果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高校科技人員可到企業兼職,若離崗創業三年內保留人事關系
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而言,激發科技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至關重要。該如何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意見》明確,高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學校同意,可以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離崗創業在不超過三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員在崗兼職、離崗創業和返崗任職制度,對在崗兼職的兼職時間和取酬方式、離崗創業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及返崗條件作出規定并在校內公示。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兼職管理,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鼓勵高校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并建立相應的評聘制度。鼓勵高校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將組織高校開展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新聘工程類教師必要條件的試點,加大對應用型本科和高職院校專業教師在校企之間的交流力度。
此外,《意見》還提出,支持高校與企業、研究院所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和研究生科研實踐等教學科研基地,提高學生創新創業實踐能力。鼓勵高校通過無償許可專利的方式,向學生授權使用科技成果,引導學生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記者趙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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