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向媒體透露,2016年以來,該院通過向被執行人所在地政府、人大、政協等組織借力,成功跨省執結系列執行大要案,兌現執行案款1.4億余元。
仲裁裁定國企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10月9日,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作出兩份裁定。一是裁定重慶某實業集團償還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金260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罰息和律師費用;貴州省某縣經濟開發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某投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是裁定重慶某建筑公司償還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金5000萬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師費用;重慶某實業集團、某投資公司對上訴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岑某系貴州省某縣人大代表,擔任某投資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仲裁裁定生效后,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法定還款義務。2015年10月,某小額貸款公司向重慶市三中院申請執行。該院受理后,考慮到該案雖為兩個案件,實為某投資公司拖欠工程款,最終形成三角債務,決定將兩個案件納入重大案件合并辦理,由該院執行局副局長牽頭,安排執行工作經驗豐富的資深執行法官承辦。
國企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該案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先后發出40余份協助執行通知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地金融機構、貴州省某縣教育局及該縣大學城管委會等機構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然而,被執行人重慶某實業集團、重慶某建筑公司所開銀行賬戶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官依法對上述兩公司賬戶進行查封、凍結。
重慶某實業集團公司負責人對執行法官稱,其公司財產全部投入到貴州省某縣大學城項目,該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其巨額工程款,導致其無法履行法定義務。執行法官核實后,決定將執行重點對象轉向承擔連帶責任的某投資公司。
執行法官向某投資公司發出報告財產令,要求其申報公司財產。但該公司拒絕申報。在多次催促某投資公司申報財產、履行執行義務無效后,今年2月,執行法官親赴貴州省某縣,到該縣各金融機構查詢該公司賬戶資金往來明細。執行法官發現,某投資公司在其到來前一日,將公司賬戶2000余萬元款項轉出,公司賬戶上已無可執行資金。
面對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執行義務,重慶三中院執行局就該案先后召開5次專題會議,其中該院執行局局長參加3次,共同商討應對措施。
借力組織執行案款終到位
在今年3月中旬召開的一次專題會上,執行法官夏黎明提出,能否對岑某進行司法拘留和罰款?
“不試一試怎么知道呢?畢竟各級政府、國有企業、人大代表都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執行局副局長侯軍在會上說到。在那次專題會上,該院研究決定對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岑某司法拘留8日、對某投資公司罰款80萬元。3月25日,執行法官將《關于提請許可對人大代表岑某司法拘留的函》,發往貴州省某縣人大常委會,要求回函確認岑某是否該縣人大代表、是否許可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貴州省某縣人大常委會收函后,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承諾督促某投資公司盡快履行法定義務。但直到5月中旬,該投資公司依然沒有兌付執行款。為加快執行工作進度,重慶三中院于5月25日正式作出拘留決定,并向貴州省某縣人大常委會通報了該決定。貴州省某縣人大常委會獲悉后,再次出面督促某投資公司立即籌措資金兌付執行款,使岑某意識到不履行法定義務后果的嚴重性。
5月26日,共計8482萬元執行案款順利到達申請人賬戶,前述兩仲裁案成功執結。案件執行成功后,重慶三中院“照葫蘆畫瓢”,于今年7月在貴州省某縣政府、政協、人大、教育局等部門支持下,促使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該縣大學城管委會及時兌付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確保了另一申請執行人對重慶某實業集團等企業為被執行人的另6件執行案成功執結,執行到位案款60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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