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偵結并提起公訴的海口市原副市長李杰(副廳級)受賄一案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60萬元。據悉,本案是海南省檢察院“6·3”專案中的核心案件。
法院經審理査明,2004年至2015年,李杰利用擔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長、海口市美蘭區區長、中共美蘭區委書記、海口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海南福隆集團有限公司等8單位及陳利等23人給予的財物,共計900萬元及鑒定日時價值1.95078萬元的黃金兩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杰在收受下屬的所謂“拜年紅包”時雖然大部分沒有明確請托事項,但基于李杰的特殊身份,雙方對“拜年紅包”背后的用意均是心知肚明的,且其收受的地點均是在其辦公室,故這些“拜年紅包”與普通的節日送禮紅包性質完全不同,應當認定為受賄犯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李杰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鑒于被告人李杰有立功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均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杰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李杰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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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杰嚴重違紀被“雙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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