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當遵守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為了對新的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根據草案,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
同時,草案增加了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為了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草案修改了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條款,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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