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發 劉可耕 攝
捐贈人有權知曉善款去向 慈善組織需“曬賬”
挪用善款、騙捐詐捐、信息不透明……近年來,一些慈善領域的不規范行為廣受詬病。但從今天起,慈善組織的資金去向再也不能是一筆“糊涂賬”,而是要每年向公眾“曬賬”。
慈善法第四十二條明確,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此之外,新法還明確,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諾而不捐怎么辦?捐贈人悔捐或被起訴
近年來社會上詐捐、悔捐現象頻繁出現,今后,這種只是嘴上說說卻沒有落到實處的行為可能會被起訴。
慈善法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或者捐贈財產用于扶貧、濟困等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但法律也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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