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6日消息(見習記者甘茜)6日,海口網記者從海南省人民政府了解到,為落實、細化和完善海岸帶保護與開發法規政策,建立海岸帶保護與開發長效機制,省政府日前印發了《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
《細則》規定,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與保護無關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I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工業生產、礦產資源開發、商品房建設、規模化養殖等開發建設活動。因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如選址無法避開已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均要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
《細則》要求,相關部門單位應引導和鼓勵生態保護紅線內已有的建設活動退出紅線區。同時,《細則》對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的建設進行嚴格限定,除港口、碼頭、濱海機場、橋梁、道路及海岸防護工程涉及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等七類情況以外,不再規劃新建建設項目。
《細則》明確,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并依法查處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標明海岸帶保護界區、建立標識并發布公告;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的責任主體,實行海岸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反《細則》規定,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批準在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帶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等情形,責任人無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均嚴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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