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7日消息(記者羊位高?通訊員劉佳?劉雅琴)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財物共計價值287.9735萬元。5日下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省水務廳原廳長李洪波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幫助承建商中標水務工程
2008年下半年,李洪波得知儋州市水務局和樂東黎族自治縣水務局的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項目即將招標,就讓謝某代參加投標。之后,李洪波分別向儋州市和樂東縣的水務局相關領導打招呼,要求他們在招標時關照謝某代。
同年12月,謝某代掛靠的三家公司,分別中標了儋州市那大城區污水處理廠工程二標段、儋州市那大城區污水處理廠排水管網施工、安裝工程,以及樂東污水處理廠工程和樂東污水處理廠排水管網施工、安裝工程項目。
收受現金、汽車和兩套房
為感謝李洪波給予的幫助,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間謝某代將11.2538萬元購買的一輛貨車送給李洪波。同時,謝某代將海口市興丹路書香門小區兩套房產送給李洪波。經鑒定,該兩套房產2010年4月20日的市場價格為201.7197萬元。
此外,2008年至2011年期間,李洪波幫助工程承建商謝某代、古某雄、謝某遠承攬水務系統的工程項目,共收受賄賂75萬元。
得知謝某代被檢察機關查處后,李洪波于2015年3月23日,將收受謝某代的20萬元上交到海南省紀委廉政賬戶。2015年5月4日,李洪波主動到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洪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謝某代、古某雄、謝某遠現金75萬元,價值201.7197萬元的兩套房產和價值11.2538萬元的貨車一輛,收受的財物共計價值287.973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洪波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積極全部退贓,認罪態度較好,能真誠悔罪,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量刑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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