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剝離的,是院士頭銜所附加或潛在的利益。如何引導其回歸學術本位,如何保持院士榮譽頭銜的純粹性,如何進行監督,亟須制度化設計。
中國科學院5日公布了新的《中國科學院章程》修訂版,規定了自愿放棄、勸退與撤銷院士稱號的條款。這其實算不得一個“新聞”。十八屆三中全會已經提出“改革院士遴選和管理體制,優化學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實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此次修訂,其實是對2014年中科院《院章》相關制度的進一步細化,也是近年來院士制度系列改革,諸如院士年輕化、取消單位推薦和歸口部門推薦的渠道、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原則上不作為院士候選人、增加全體院士投票的終選投票等系列動作中的一環。
制度的出臺,有其現實背景。近年來,張曙光在參選院士過程中巨額受賄,“轉基因院士”李寧巨額貪污,“煙草院士”謝劍平當選引發非議等,都表明院士“殿堂”并非凈土。而退出機制的落實和細化,則明確了院士管理沒有“法外之地”,這也是依法治國精神的體現。
院士制度的改進體現了進步,但改革的腳步不能就此停止。現實就是一面鏡子,社會上關于院士問題的議論還有很多,院士制度改革的呼聲依舊存在。一個核心問題是,“院士”本是非物質學術榮譽,但在現實中,由此帶來的潛在尋租利益過于巨大。這一方面使院士評選容易受非學術因素干擾,另一方面影響了學術風氣。如何標本兼治,完成這一“深水區”改革,考驗改革者的智慧和決心。
首先需要剝離的,是院士頭銜所附加或潛在的利益。學術“圈子化”風氣嚴重,院士頭銜附帶的學術權力,帶來了知識尋租和學術尋租的空間,使這一風氣有所加強。中國本是“人情化”社會,只要院士頭銜帶有特權,便會成為人情、關系和權力覬覦的對象。如果沒有制度的屏障,院士本人就必須直面這些干擾,往往打攪了正常的學術環境,甚或使其難以獨善其身。另一方面,現有的數字化考核體系,也使院士作為稀缺資源而受到各方追捧,由此引發了待遇競爭和互挖墻腳的風氣。民間流傳的“院士享受副省級待遇”說法,盡管未必屬實,但也非憑空捏造。如何引導其回歸學術本位,如何保持院士榮譽頭銜的純粹性,如何進行監督,亟須制度化設計。
如果能剝離利益,也就多少抑制了對院士頭銜“志在必得”的沖動。院士作為學術的最高榮譽,代表了一國的學術形象,評選機制也不可不精益求精。比如,應盡可能公開評選過程,專家的投票公開化,甚至可以仿效干部推薦系統,考慮推薦人追責制度;要完善和建立獨立的院士評選監督體系,進行全程監督和接受申訴;院士評選要以世界一流的標準而非只是國內領先,因此需重視國際同行專家的評估意見,總體上應當寧缺毋濫,并考慮限制院士人數;院士應善于獨立貢獻真知灼見,從而贏得社會聲望。除少數終身享受榮譽院士或資深院士外,應探討建立更合理的考核機制,等等。
科技是國之利器,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呼吁良好的制度設計和有魄力的改革。而院士制度改革,是全局中具有示范意義的一環。希望院士退出機制的細化,是科技創新大潮來臨之前的一聲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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