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屬于事后救濟措施,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只有樹立清潔生產的概念,從源頭治理,才能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既是我國貫徹落實《巴黎協議》承諾的具體舉措,同時也是我國費改稅的必要之舉。
環境保護稅法既是我國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依據。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充分體現了稅收法定的原則,對建立國家統一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減輕企業的負擔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征收環境保護稅不是目的,目的是要督促企業從事環保經營活動。如果在企業生產經營環節沒有把好關口,而只是希望通過征收環境保護稅方式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那么,就是典型的緣木求魚。在環境保護的問題上,不能指望通過增加企業經營成本解決環境保護問題,更不能指望通過增加企業稅收負擔解決環境保護問題。解決環境保護問題必須依靠科技創新,通過使用清潔能源、具有環保性質的原材料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真正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科技創新應當成為環境保護的第一原則。只有在科技創新基礎之上,才能不斷發明環保材料,從而實現環保生產;只有在科技創新前提之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讓更多資本進入環境保護領域,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征收環境保護稅是補救措施,不能指望通過征收環境保護稅增加財政收入,當然也不能指望通過征收環境保護稅解決環境保護的問題。假如地方政府“放水養魚”,在環境評價和項目評估環節允許污染企業開工生產,那么,雖然可以增加環境保護稅,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因為環境污染已經形成,治理環境污染可能需要花費更多的資金。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之所以采取不增加稅收負擔的方式,解決排污費向環境保護稅過渡的問題,就是已經看到了征收環境保護稅在現實生活中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假如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默許地方企業增加污染物排放,那么,最終會導致環境污染現象更加嚴重。
在治理環境污染問題上,必須多管齊下。我國環境保護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社會公益訴訟制度,授權環境保護社會公益組織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環境污染企業或者個人承擔環境污染賠償責任。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不僅規定受損害企業和個人可以提起訴訟,而且規定政府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造成海洋污染企業承擔法律責任。所有這些規定都充分說明,在環境保護的問題上不能增加企業或者個人的稅收負擔。環境保護稅屬于事后救濟措施,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只有樹立清潔生產的概念,從源頭治理,才能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在環境保護稅法中增加有關科技創新的內容,鼓勵企業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如果企業投入資金從事科技創新,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或者減少污染物排放,那么,可以適當抵扣環境保護稅,稅收征管機關可以減免稅收,這樣做一方面可以讓更多企業依靠科技創新實現清潔生產,另一方面也可以真正從源頭做起,解決我國環境污染問題。
總而言之,不要把環境保護希望寄托在增加企業稅收負擔上,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企業加大投入,依靠科技創新減少環境污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從整體上說是可行的,只要增加有關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內容,就一定能引導企業清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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