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記者從海南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公開審理并依法駁回一件訴請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支付青苗補償款1.08億元的行政補償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承包3600畝沙灘的合同曾被判無效
本案的原告梁山(化名)是陵水的一位農民,早在1990年,就與其所在的村委會簽訂了承包合同,承包3600畝海邊的沙灘種植松樹等。如果梁山真的按照合同的約定種植了幾千畝林木的話,按如今的市場價值計算將會是一個天價。但梁山承包土地后曾轉包給他人挖鈦礦和種植西瓜,承包土地上基本沒有林木。而梁山承包的這片海邊沙灘也并非其所在的村委會所有,而是屬于國有土地。陵水縣政府已作出決定認定包括梁山承包的海邊沙灘在內的周邊海灘屬于國有土地。
梁山仗著自己有3600畝土地的承包合同,對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百般阻撓,或帶領周邊群眾搶種土地,開挖鈦礦。多次被訴至人民法院,梁山均敗訴。2004年,與梁山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村委會將梁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經審理,法院最終依法判決確認該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同時認定梁山曾將承包的土地經國土部門測量實際只有1088.6畝。
訴請陵水政府支付1.08億青苗補償款
2000年后,梁山原來承包的土地逐步被用于商業開發。梁山沒有拿到一分錢的補償,于是就向一中院起訴陵水縣政府,請求按照每畝土地補償青苗人民幣3萬元的標準,以3600畝土地計算,判決陵水縣政府支付梁山青苗補償款人民幣1.08億元。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梁山承包的土地經國土部門測量實為1088.6畝。梁山要求按照3600畝土地來計算青苗補償費用與事實不符。同時,梁山與其所在的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也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為無效合同,梁山對該片已經沒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生效民事判決也認定梁山承包的土地上基本沒有林木。一中院在審理期間也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現場勘查,確認了土地上基本沒有林木。梁山要求對其種植的3600畝林木進行補償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據此,一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了梁山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本案原告梁山請求政府支付青苗補償,就必須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但經現場勘查,梁山所請求的涉案土地上基本沒有青苗,而梁山也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因此,應由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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