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2日發布《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由現行政策規定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表示,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通知指出,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通知明確,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須同時滿足以下7個條件: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
此外,通知明確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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