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此前都是勤勤懇懇為群眾服務的居委會工作人員,但卻因為沒能抵擋住金錢的誘惑,走向了人生的另一面。2014年10月份,對于儋州排浦鎮排浦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排浦居委會)來說是一個多事之秋,60歲的居委會出納陳某風、37歲的居委會會計唐某賢相繼到公安機關投案。之后,54歲的居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陳某登,62歲的居委會副主任李某文和60歲的居委會副主任林某良,3人被刑事拘留。而這一切,則因為一項50萬噸的石料供應工程引發……
50萬噸石料供應工程引發受賄案
2014年上半年,某集團項目公司在儋州排浦鎮投資建設一房地產項目,其中一部分征用了排浦居委會集體用地。為讓利于當地群眾,經某集團項目公司、廣州某某公司(項目承建方之一)、排浦鎮政府及排浦居委會等有關方面共同協商,由排浦居委會向廣州某某公司供應建設該項目工程所需的50萬噸石料,石料單價42元/噸,其中每噸讓利2元給排浦居委會,用于民生建設。
同年6月11日,排浦居委會成立了儋州通運石金公司,以運作石料供應工程,其中李某永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26日,排浦居委會與廣州某某公司簽訂《石料供銷協儀》,約定由排浦居委會自己組織車輛運輸、供應石料,并不允許轉包。
讓人始料未及的是,由此引發了一起受賄案。
轉包工程酒店內收50萬好處費
洋浦恒某公司老板符某得知排浦居委會與廣州某某公司擬簽訂50萬噸《石料供銷協儀》的消息后,便讓“中間人”李某某游說排浦居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陳某登,居委會副主任李某文、居委會副主任林某良及李某永,將該工程轉包給該公司,并許諾給予“好處費”。
陳某登、李某文、林某良、李某永及陳某風(排浦居委會出納)、唐某賢(排浦居委會會計)等人商量后,均表示同意將該工程轉包給洋浦恒某公司。2014年8月27日中午,李某某開車將陳某登、李某文、林某良及李某永載至儋州那大鎮,并入住那大鎮中興大道上一家酒店。根據陳某登的安排,李某永與符某、李某某簽訂了《協議書》,約定將上述石料供應工程以40元/噸轉包給洋浦恒某公司。當晚,陳某登、林某良、李某文及李某永共同收受李某某轉交符某送的1萬元,各分得2500元。
同年8月28日中午,符某帶“好處費”50萬元到該酒店交給李某某。李某某在酒店客房將50萬元交給了陳某登,陳某登從中截留下10萬元后,將40萬元拿到另一間客房與李某文、林某良及李某永等私分,其中陳某登分得11萬元,李某文、林某良各分得8萬元,李某永分得7萬元,陳某風分得6萬元(由林某良代領)。隨后,陳某登交代從陳某風分得的6萬元款項中拿出1萬元分給唐某賢。但李某文與林某良私自協商后,決定只分給唐某賢5000元,倆人每人再分得2500元。當天,林某良將代領的5萬元轉交給陳某風。之后,林某良又將其代領的5000元交給唐某賢。
事情敗露后6人紛紛退贓……
排浦居委會與洋浦恒某公司簽訂《協議書》后不久,排浦鎮政府獲悉該情況,隨即責令排浦居委會與該公司解除合同。此外,排浦居委會居民獲知該情況后進行了上訪,導致該《協議書》沒有實際履行。
2014年9月6日左右,陳某登、李某文、林某良及李某永、陳某風將收受的款項退還給李某某,其中陳某登退還16萬元、李某文退還8.25萬元、林某良退還8.25萬元、李某永退還7萬元、陳某風退還5萬元。另外,李某替唐某賢退還了5000元。爾后,李某某將陳某登、李某文、林某良、李某永、陳某風退還的上述款項及其替代唐某賢退還的款項,共計45萬元,一并退還給符某。同年10月25日、10月26日及2015年1月16日,陳某風、唐某賢、李某永分別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
2015年2月2日,陳某登、李某永及唐某賢在偵查期間分別向儋州市公安局上交了2萬元、0.2萬元、0.5萬元,共計2.7萬元。同年8月4日,林某良家屬在一審審理期間代其向儋州市人民法院上交了2500元。
他們這樣分贓
排浦居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陳某登收21.25萬,已退還18萬;獲刑3年6個月
排浦居委會副主任李某文收8.5萬,已退還8.25萬;獲刑2年6個月
排浦居委會副主任林某良收8.5萬,全部退還;獲刑2年6個月
儋州通運石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永收7.25萬,已退還7.2萬;判2緩3
排浦居委會出納陳某風收5萬元,全部退還;獲刑1年半,緩刑2年
居委會會計唐某賢收5千,全部退還;獲刑6個月,緩刑1年
一審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獲刑
2015年10月8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登、李某文、林某良、李某永、陳某風、唐某賢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
儋州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登、李某文、林某良、陳某風、唐某賢身為排浦居委會干部,李某永身為排浦居委會設立的儋州通運石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51萬元,數額巨大,其中陳某登分得賄賂款21.25萬元,李某文分得8.5萬元,林某良分得8.5萬元,李某永分得7.25萬元,陳某風分得5萬元,唐某賢分得0.5萬元,其等人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刑罰,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登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李某文、林某良、李某永、陳某風、唐某賢起次要及輔助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綜上,儋州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某登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李某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林某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李某永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被告人陳某風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被告人唐某賢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對于尚未退還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改判
宣判后,陳某登、李某文、林某良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登、李某文、林某良及李某永、陳某風、唐某賢6人共同非法收受洋浦恒某公司老板符某及李某某的賄賂,其中陳某登參與收受賄賂51萬元(含單獨收受賄賂10萬元),分得21.25萬元,已退還18萬元,違法所得尚有3.25萬元未退還;李某文參與收受賄賂41萬元,分得8.5萬元,已退還8.25萬元,尚有0.25萬元未退還;林某良參與收受賄賂41萬元,分得8.5萬元,已全部退還;李某永參與收受賄賂41萬元,分得7.25萬元,已退還7.2萬元,尚有0.05萬元未退還;陳某風參與收受賄賂40萬元,分得5萬元,已全部退還;唐某賢參與收受賄賂40萬元,分得0.5萬元,已全部退還。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李某文、林某良及原審被告人李某永、陳某風、唐某賢參與非法收受符某、李某某賄賂51萬元的事實錯誤,應予糾正。故二審法院判決如下:維持一審法院對唐某賢的刑事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登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某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原審被告人李某永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被告人陳某風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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