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山東菏澤警方偵破一起定制型販賣個人信息案,抓獲嫌疑人29名,其中包括銀行員工2人,快遞公司員工1人,電信公司員工1人,查明涉案資金500余萬元,查明交易公民個人信息共計200余萬條。(9月26日《京華時報》)
在電信詐騙猖獗的今天,個人信息泄露顯然起到了為虎作倀的作用。如果沒有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騙子不可能做到“精準詐騙”,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信息的泄露是電信詐騙的“幫兇”,然而,誰能想到,那些泄露的個人信息,卻是被“行業內鬼”泄露出去的,這實在可惡。
個人信息販賣案件為何屢禁不止?這顯然與缺乏一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有關,因為沒有出臺相關法律,就無法對采集、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更為明確的法律約束。更重要的是,無法做到精準打擊犯罪分子,使得部分犯罪分子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況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多是利用互聯網聯絡實施的,是跨區域的犯罪,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強,再加上取證困難,致使辦案成本比較高,在打擊力度上就有所削弱。無法有效阻止個人信息販賣,也導致“行業內鬼”賣個人信息的情況不時出現。的確,騙子不是神仙,如果沒有“行業內鬼”相助,又如何能夠清楚了解公民的個人信息?
自今年4月,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項行動以來,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網絡安全保衛部門累計查破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300余人,其中抓獲銀行、教育、電信、快遞、證券、電商網站等行業內部人員270余人,網絡黑客90余人,繳獲信息290余億條,清理違法有害信息42萬余條,關停網站、欄目近900個,專項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打擊只是一個方面,并不能治本。治本之策,顯然要先治好“行業內鬼”的問題。
“行業內鬼”不是天生的,而是內部管理松懈的結果。按照銀行規定,拿到客戶的授權書之后才能查詢客戶個人信息,但事實上,銀行“內鬼”查詢個人信息卻并沒有獲得授權,并且沒有人監管,查詢很順利,再加上有人出錢,自然也就輕易地“成交”了。說到底,“行業內鬼”販賣個人信息,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有利可圖,另一方面是因為行業內部管理混亂。有的根本沒有相關的約束制度,有的則是有制度卻不執行,這使得盜賣公民個人信息成風。
“行業內鬼”賣個人信息缺的不只是法律,更需要落實行業監管制度,這需要加大問責,一旦出現“行業內鬼”,不僅要摘掉相關領導的烏紗帽,還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懲罰。“行業內鬼”泄露個人信息,這是源頭,堵住源頭,唯有加大懲罰,別無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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