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記者/盧慧 通訊員/盧思瑩 周澤鋒劉國燦)為謀取非法利益,阿軍(化名)謊稱與他人簽訂有供貨合同要求親友出錢投資,待收到款項后,卻將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債務、賭博以及個人開支。惠州博羅縣法院日前審理該案,阿軍終因合同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阿軍是某建材公司合伙人。2013年11月,阿軍拿著一份與某監獄簽訂的《供貨合同》到哥哥的店里,邀請哥哥阿強以及阿斌、阿華(均為化名)出錢投資150萬,并許以高額利潤90萬作為回報。在商洽合作事宜過程中,阿軍曾帶阿強、阿斌一起去看工地。當時那里確實有一土建工程,但阿強、阿斌沒有核實工程具體情況。在沒有核實合同真偽的情況下,阿強、阿斌、阿華作為投資方與阿軍簽訂了一份《投資合作協議》,并先后以現金、轉帳、匯款的方式一共付給阿軍150萬元。同年12月9日,阿軍自稱與某集團公司簽訂《供貨合同》,要阿強、阿斌進行投資。由于阿軍是阿強的弟弟,加上阿強與阿斌又是同學關系,雙方沒有簽訂合同,阿軍再次以合作投資分紅為名獲得阿強、阿斌“投資款”130萬。2014年1月,阿軍因無法還款而逃匿,后經其哥哥阿強勸阻到公安機關投案。
據阿軍供述,2013年11月和12月,其先后偽造了兩份《供貨合同》,以投資可獲得高額回報為由騙取阿強、阿斌、阿華“投資”款共280萬元。錢到手后,其參與賭博輸掉100萬元,其他錢用于歸還欠款和消費,目前沒有還款能力。
惠州博羅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阿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詐騙數額280萬元,部分用于賭博,無退贓或退賠,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無法挽回,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上述量刑事實和情節,博羅縣法院最終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阿軍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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