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記者從省高院召開的推進海南環境資源審判改革試點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省法院對南渡江等五大河流域流經市縣試行5家法院跨區域集中管轄。
據省高院副院長張家慧介紹,環境資源審判改革試點主要包括在南渡江、萬泉河、昌化江、寧遠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分別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亞中院、陵水法院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均配置環境資源巡回審判車,盡可能在污染損害行為地、損害結果發生地就地辦案。
海南高院還制定了改革的配套措施,推行環境資源案件訴前禁止令,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實施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開展修復性司法,在判令環境破壞者承擔賠償責任或處以刑罰的同時,責令其恢復原狀、修復生態或異地修復等方式履行修復責任。“被告履行修復責任的,可以適量減輕刑罰。”張家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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