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組的反饋仍是一種行政權力體系內的施壓。在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的問題上,不是不能尋求協同力量,但在根本上,仍取決于司法機關能否積極作為。
在四川省資陽市政府的支持下,四川陽明實業有限公司與有央企背景的中交投資有限公司合作,共同開發該市一塊5.87平方公里的地。兩年后,兩公司因利益分歧終止合作。陽明公司為彌補損失,起訴了資陽市政府和資陽市國土資源局。2014年,資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兩被告分別違法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和違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應對陽明公司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但上述終審判決生效兩年后,仍未執行終結。(澎湃新聞網9月28日)
公司還沒登記注冊,資陽國土局便與其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資陽中院由此先后兩次判決認定,兩被告在這起商業合作中分別違法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和違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責令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此判決結果并不存在多少疑義。然而,即便贏得了法院的判決,在兩年后都沒得到執行,給這起案件中司法正義的兌現,蒙上了巨大的不確定性。
行政訴訟的受理、判決與執行效率,歷來被人們視為是最能衡量司法公正程度的指標。因為它一邊連接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一邊對應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力,兩者難免展現出較一般案件更復雜與微妙的博弈色彩。因此,行政訴訟案件,不僅直接影響到人們對司法正義的信任度,也是對政府公信力的考驗。正如四川省委巡視組在對資陽市的反饋意見中所指出的,被法院判決敗訴后,未積極應對化解,影響政府公信力。
在某種程度上,這起案件所展現的司法情形,是當前行政訴訟案件執行難的一個縮影。這從最高法今年多次就此問題進行專門部署就可以看出。今年5月,最高法印發了《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其中提出建立反消極執行長效機制,經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內仍消極不作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最高法司法改革領導小組全體會議上要求,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的要求,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但實際上,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問題仍有不小的加壓空間。《行政訴訟法》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行政機關長期不履行判決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社會影響惡劣”,是否應追究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地方法院不應含糊。
面對敗訴方的“拖字訣”,勝訴方陽明公司選擇了向四川省委巡視組反映情況,且得到了巡視組的明確表態。在特定條件下,對于束手無策的權利受損者而言,這無疑是個不錯的權利救濟嘗試。然而,倘若沒有碰上巡視,權利受損者又該怎樣獲得權利救濟,法院難道也只能被動等待敗訴方執行?更為重要的是,巡視組的反饋仍是一種行政權力體系內的施壓。在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的問題上,不是不能尋求協同力量,但在根本上,仍取決于司法機關能否積極作為。
在過去相當長時期內的司法實踐中,一家地方企業向地方行政部門發起行政訴訟,能夠成功闖過立案、審理的程序,已算不錯的結果。現隨著行政訴訟理念的普及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已得到更好地解決,但正如這起案件所示,執行難問題依然是一座有待攻克的“堡壘”。而要有力提升司法公正與社會的司法信仰,這個“堡壘”必須被盡快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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