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10月22日電(記者王存福、代超)海南省政府近日對居住證制度進行明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縣流動的,應當依法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海南省政府近期印發的《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外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省內跨市縣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一是有合法穩定就業,即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鎮投資興辦第二、三產業并持有營業執照等;二是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三是連續就讀,即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并停止計算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年限;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并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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