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依蘭縣的松花江渡口,是超載大貨車前往哈爾濱的必經通道。過往大貨車無不迎頭在警車旁停下,司機們熟絡地與警車內人員搭話,從口袋里抽出紅色的百元鈔票遞進去。全程警車內無人下車。“上了錢”的大貨車晃晃蕩蕩地揚長而去。 (10月24日《新京報》)
盡管當地交警部門稱,交警沒有收錢放車行為,但是無論是從知情人提供的信息還是記者連續5天的調查情況來看,當地交警確實存在收錢放行超載車輛的行為,而且這種情況比較普遍。本該充當交通安全守門員的交警,只收錢,不卸載,任由瘋狂超載的大貨車揚長而去,無疑是荒謬的。
交警治理超載車輛的目的本是為了杜絕超載車輛通行,保護公路橋梁和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超載怎么辦?卸載,然后處罰!這是起碼的執法常識。對超載車罰款的目的應是警示司機不能超載。而依蘭縣交警根本不對超載車輛采取卸載措施,貨車只要繳納罰款就可以暢通無阻。如此“以罰代管”、“只罰不管”,不僅管不住超載,而且透支執法公信,副作用明顯。
罰款不能建立在縱容超載的基礎上,不能取之無道。而某些治理超載的交警不僅不思考如何管好超載車,反而“以罰代管”,縱容司機違法超載,把斂財“智慧”發揮得淋漓盡致,實在令人嘆為觀止。當然,要說交警不懂超載不卸載的利害關系,還真有點“冤枉”他們。
當然,我們可以譴責見錢眼開,縱容超載的某些交警。但我們指望他們主動放棄利益蛋糕,講求職業操守,并不現實。既然媒體已經曝光,上級有關部門就要采取應對措施,嚴處縱容超載的交警。
但是,換個角度看,個案查處只能解決個案問題,面對以罰代管的問題,關鍵是要建立長效機制。具體到超載的問題上,首先要找到司機超載的根源。不可否認,經濟利益作怪是司機超載的直接原因。但從另一個層面看,也要給車輛稅費減負。據悉,交通部規定40公里設一收費站,而有些地方規定,高級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設一個收費站。車輛運輸成本可想而知,而且還要繳納車船稅、燃油稅以及各種巧立名目的稅費。司機難以承擔過高的運輸成本。
因此,解決超載問題的路徑在于:其一,清理、減少公路收費,降低車輛運輸成本,減輕司機負擔;其二,嚴格執法,對超載車輛,除了處罰以外,堅決卸載,避免司機產生花錢買超載的心理;其三,斬斷執法經濟鏈條,嚴格執行罰沒收入兩條線的規定,讓執法人員收入與罰款脫鉤;其四,依法問責相關責任人,維護執法純潔性、合法性,鏟除“以罰代管”的現實土壤。
如果不打破執法經濟思維,不想辦法約束執法者的權力空間,這種見錢眼開,縱容超載的執法亂象可能還會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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