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通訊員陳小萍 攝
祝某網購的槍支零件 通訊員陳小萍 攝
11月11日,眾多“剁手族”迎來了一年一度的網絡購物狂歡節“雙十一”。而在上午9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被告人祝某走私彈藥、非法買賣槍支案,被告人所買槍支、彈藥正是通過網上購得。
2014年2月初,被告人祝某通過QQ向臺灣地區的賣家謝某訂購槍管。2月10日,祝某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出資2500元購買了1根槍管。謝某收到貨款后以假冒的商品名稱,通過快遞將槍管郵寄給祝某。2014年3月1日,祝某再次向謝某支付貨款5000元購買了2根槍管,并要求其贈送了1000發氣槍彈。同時,祝某在淘寶網上購買了氣槍配件,與上述購買的1根槍管組成1支氣槍,并將另1根槍管和部分氣槍配件交與湯某組裝成另1支氣槍。
案發后,祝虎被抓獲歸案。經鑒定,上述2支氣槍均系以高壓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槍口比動能大于1.8J每平方厘米,均認定為槍支;送檢的1枚彈丸系非制式鉛制氣槍彈。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祝某違反國家對海關的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對彈藥的管理規定,非法從臺灣走私鉛彈1 000發入境,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彈藥罪;還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非法購買槍管及槍支零配件,組裝成2支氣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罪名準確。被告人祝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祝某犯走私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后,審判長進行了法制宣傳,認為本案發人深省,令人惋惜,由于被告人對槍的好奇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對法律的無知是非常危險的,學法、知法、守法是對每一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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