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朱明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以來,朱明國之前已有3名官員被判死緩,并處終身監禁。專家解讀認為,對犯貪污、受賄罪的官員處以終身監禁主要參考涉案金額和犯罪影響。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朱明國先后利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廣東省委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調整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1379261億元。朱明國對共計折合人民幣9104.966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朱明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朱明國本人及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
鑒于朱明國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受賄犯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于是作出上述判決。
釋疑
朱明國為何未終身監禁
前段時間,原云南省委書記白恩培、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以及原黑龍江龍煤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副總經理于鐵義先后被判死緩,并終身監禁。終身監禁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規定,即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終身監禁與否看金額
北京青年報記者對比了白恩培、魏鵬遠、于鐵義、朱明國的的判決發現,首先在涉案金額上,朱明國的情況與白恩培等人是有差異的。白恩培受賄2.46億,魏鵬遠受賄2.11億元,于鐵義受賄3.06億元,都超過了兩個億,朱明國雖然涉案2.3億余元,但法院認定的受賄金額是1.4億元,還有9000多萬元財產屬于不能說明來源。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認為,從目前判處終身監禁的幾個案例來看,落馬官員會不會終身監禁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看受賄金額,“受賄金額超過兩個億一般就會終身監禁,朱明國因為受賄金額不夠兩個億,所以并沒有終身監禁。”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律師認為,朱明國的受賄金額1.4億元,構成受賄罪;9100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被判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個罪名與受賄罪實行數罪并罰時已經被吸收,朱明國也受到了這個罪名的懲處,但不會超過對受賄罪的判罰。
終身監禁者的4個“特別”
除了涉案金額,法院判決中對朱明國的表述也跟其他3人不同,在白恩培、魏鵬遠和于鐵義的判決中,法院在措辭上都是用了4個“特別”。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而朱明國的判決中僅僅出現了2個特別,分別是“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這4個“特別”來源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洪道德認為,從兩高出的這個解釋來看,終身監禁一般需要具備這4個“特別”,但是除了數額能夠量化,其他3個“特別”都沒法量化。
王永杰則認為,必須要達到這4個“特別”,才存在適用“死緩、終身監禁”的可能性。并且根據法院的認定,朱明國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公開的判決來看,在法院的量刑過程中,朱明國的罪行嚴重程度,跟另外3人相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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