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的大二學生小李與兩名伙伴到水庫邊玩耍不慎溺水身亡,小李的父母將密云區半城子水庫管理處、承包水庫養殖魚的郭某以及和兒子一起游玩的同伴谷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22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密云法院一審判決,小李自身承擔90%責任,水庫承包者承擔5%的責任賠償5萬余元,兩名同伴各擔2.5%的責任,因原告明確表示不起訴另一同伴,故同伴谷某賠償2萬余元。
學生水庫溺亡家屬索賠22萬
去年7月28日下午,大二學生小李與谷某、李某前往密云半城子水庫管理處辦公樓東側水庫邊岸上玩耍,小李下水后溺亡。
“案發當天很熱,我找小李和李某一起去水庫玩。”谷某事發后回憶,他們不會游泳就站在岸邊,小李想試試水深就下去了,“我當時還提醒他水深,但我和李某聊天沒有在意,后來聽到他的呼救聲”。
“聽到呼救,我們就趕過去救了”,谷某說,當時岸邊有一對夫妻拿來一根麻繩和一個汽車備胎,“我把備胎套在身上,李某拉著繩子,因為水太深了,我找不到小李就返回岸邊了”。谷某隨后撥打電話報警并通知了小李的父母。
事發后,水庫管理處派人駕小船趕往事發地救援,但沒有找到小李,消防隊趕到后,搜救至當晚7點多將小李的遺體打撈上岸。
小李的父母認為,半城子水庫管理處存在管理疏忽,違法允許承包方郭某在水庫邊進行經營,“郭某在水庫邊經營垂釣,吸引兒子前來致使發生悲劇,而來水庫邊玩是由谷某提議的”。因此,小李的父母起訴管理處、承包方和同伴谷某,要求共同承擔責任并賠償22萬余元。
法院判決自身承擔九成責任
該案在密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
半城子水庫管理處認為,水庫非人工游泳場所,小李作為成年人,應當意識
到下水的危險性,但仍主動下水,后果責任應自負。而且管理處已盡到了提醒、警示義務,在水庫公路周邊,噴涂設置多處警示標志、標語,禁止到水庫里面玩耍、釣魚、滑冰等標語隨處可見,非常清晰。管理處將水庫水體凈化養殖業務承包給被告郭某后,每年假期都通知相關人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承包方郭某的代理人認為,水庫除了養魚外沒有其他經營項目,有偷偷釣魚的都被趕走了,他們對水庫盡到了管理義務和看護職責,“小李作為在讀的大學生也是成年人,不顧岸邊提示在水庫游泳造成意外,其自身存在重要責任,小李的死亡與我們沒有直接聯系”。
小李的同伴谷某稱,他與小李是發小,兩人之間沒有任何矛盾,小李的意外他感到很悲痛,“我認為這個事我沒有責任,當時我想盡各種辦法救他,而且他下水前我也提醒他水深了”。
法院認為,小李已成年,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具備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應的認知和預見能力,但其對危險卻采取了輕信能夠避免的態度,是導致自己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確定責任比例為90%。
半城子水庫管理處通過在水庫周邊噴涂警示標語等行為,已盡到宣傳、警示、提醒注意危險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郭某作為水庫水體的經營者,應對在其承包經營水域內活動的不特定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理應對小李溺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確定責任比例為5%。
小李、谷某和另一同伴均已成年,相約到危險水域存在過錯,三人應對彼此遇到的危險后果互相承擔責任,法院確定谷某和另一同伴每人分別對小李溺亡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5%,共計5%。因原告明確表示不起訴另一同伴、雙方另行解決,法院不持異議。
綜上,密云法院一審判決水庫承包者郭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5萬余元,游玩同伴谷某賠償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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