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被控受賄罪,昨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檢方起訴的受賄金額為8000多萬元(人民幣6212萬元、港幣2579萬元、美元8000元),而非此前報道的兩億元。黃柏青被控27宗犯罪事實,涉及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領域。62歲的黃柏青在法庭上表示“指控的基本事實存在”,但辯稱其兒子并沒有參與其中。庭審持續了一天,法庭將擇日宣判。
黃柏青年僅28歲就擔任領導干部,曾任惠州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2013年4月開始擔任廣東省扶貧基金會理事長,官至正廳級。2015年4月29日,黃柏青涉嫌嚴重違紀,被廣東省紀委宣布接受組織調查,其仕途就此終結。
指控:為27個單位個人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查明并指控,1992年至2014年,黃柏青利用其擔任惠州市外經貿委主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27個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兒子黃暉等人非法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212.5073萬元、港幣2579.3萬元、美元8000元。在公訴機關指控的27宗受賄事實中,有兩宗事實中的受賄財物價值超千萬元。
辯稱:小數額收錢屬正常人情來往
另有4萬、10萬、15萬、30萬(港元)、33萬、80萬、110萬、130萬(港元)等幾筆小數額的受賄指控,黃辯稱這是過年過節的禮金,屬于正常的人情來往。
在黃柏青夫婦看來,“這是交往不是交易”,收點紅包禮金不過是“禮尚往來”。而且他們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權力交易,或者只是幫助對方推進一下項目的進度,或在干部升遷上說一下話,自認為無可厚非。
公訴機關表示,黃柏青的行為符合受賄罪權錢交易的特征,黃柏青明知行為人看中其手中權力,對謀利和收錢的對價性是清楚的,具有受賄罪的主觀故意,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案發后,黃柏青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大部分事實,有坦白情節和悔改表現,可從輕處罰。到案后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法庭上認罪態度較好,對其罪行有深刻認識,建議法庭量刑時考慮。
公訴人最后表示,黃柏青在惠州深耕多年,用手中權力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在他看來,過年過節的紅包是很自然的、理所當然的事情,失去了對法律的敬畏。 兩宗受賄數額
均超兩千萬元
2007年至2013年,黃柏青擔任廣東省水利廳廳長。利用職務便利,他為廣東金寶集團有限公司開發惠州市“城市佳園”房地產項目、中標惠州市馬過渡河整治工程BT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
2009年下半年至2014年,黃柏青通過其兒子黃暉在深圳市、香港等地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莊恭欽(已提起公訴)以干股“分紅”的名義賄送的人民幣1450萬元、港幣1350萬元。
2004年至2012年期間,黃柏青利用擔任惠州市常務副市長、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便利,為粵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投資建設惠州劍潭水利樞紐工程、惠州縣西枝江綜合整治工程BT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黃柏青通過其兒子黃暉在深圳先后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黃光升賄送的人民幣1660萬元、為黃暉支付成立公司的注冊資金人民幣199.99萬元及購房補償款人民幣500萬元,共計人民幣2359.99萬元。
黃柏青:指控基本事實存在
對于大部分指控,黃柏青都沒有自辯,而是全權交給其辯護人。辯護人對于多宗指控的數額提出異議,并稱一筆400萬港元的指控,是行賄人與黃柏青兒子之間的正常借貸,二者都是香港居民身份,黃柏青兒子曾提出還款,對方說不著急等賺了錢再還。此外,黃柏青已經退贓3300多萬元,另有三套房、兩輛汽車被扣押。
黃柏青在法庭上表示,檢方指控的基本事實存在,但最終數額以法庭調查為準。他特別說明,其通過兒子受賄的幾宗指控,數額是他和當事人敲定,“當事人找我什么事,我兒子是不知道的,我只是讓他收錢。”
新聞延伸
妻兒上陣收錢 兒子境外洗錢?
據此前披露,黃柏青的妻子陳某、兒子黃暉與黃柏青一道構筑起了一個衍生的腐敗網絡。
辦案人員介紹,每次與一些老板吃飯,黃柏青都攜眷參加,一有紅包禮金遞至眼前,黃柏青便以“這是婦女的事”將收錢一事推給陳某。逢年過節,陳某便打電話給一些老板,稱“老黃回來了,什么時候過來坐坐”,背后卻掩藏著“快來進貢”的潛臺詞。遇到家有喜事,她便在那些老板前故意笑得合不攏嘴,在對方的好奇發問下,她將事情全數告知,對方便將禮金“奉上”。
據披露,黃柏青的兒子黃暉也參與了多宗貪腐,還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替父洗錢,形成了“老子在國內給人辦事,兒子在境外大肆收錢”的腐敗鏈條?! ∑拮泳茦菕熨~叫來下屬買單?
原任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的楊錦財上周被控行賄罪受審。據指控,在黃柏青的幫助下,他的妻子順利被調到廣東省水利廳下屬單位工作,楊錦財轉業后也被調任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東江分局局長。在2008年至2013年中秋節或春節前,他共賄送給黃柏青港幣4.3萬元、人民幣8.4萬元。其中,2010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節前,楊錦財多次在惠州兩家酒樓宴請黃柏青的妻子陳某,并多次幫陳某支付其在兩家酒樓所欠的飯錢共人民幣8.4萬元,期間還賄送陳某港幣3000元。
“不情愿。”楊錦財庭審時供述稱,“有時身上錢不夠,也不好拒絕,只能叫她先走,我再叫人送錢過來結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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