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意見說王某非常清晰地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經過,你們的鑒定方法是什么?有什么依據?”
“3名鑒定人中,有1名在作出鑒定報告時已經不再具備執業資質,我們認為鑒定程序不合法。”
……
一場持續3個多小時的庭審,現場“火藥味”十足。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依法當庭對經司法鑒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王軍(化名)作出判決。
與以往不同的是,法庭舉證示證質證階段,證人席上有一名專家輔助人接受詢問,對被告人王軍的司法鑒定結論進行釋疑。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此次庭審系武漢中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庭審實質化開展的首場庭審觀摩活動,也是武漢法院首次在庭審中通知專家輔助人出庭對司法鑒定結果發表意見。
“精神病”鑒定結論存疑
王軍系武漢市江夏區某磚廠一名工人。去年10月5日,王軍在磚廠宿舍休息時,因擔心老板王某不給工錢,生活壓力太大,心中郁悶想要自殺。
從廚房拿上菜刀回宿舍途中,王軍見王某的女兒獨自在隔壁房間看電視,遂持刀連續猛砍其后頸部,致其當場死亡。隨后,王軍持刀自殺未果,被警方當場抓獲。
經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軍存在心境障礙,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抑郁癥發作,屬于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案件主審法官田煉介紹說,鑒定意見往往涉及到專業性比較強的問題,作為法官,包括控辯雙方,單純憑自己的知識,很難作出比較準確的審查判斷,涉及精神疾病方面的鑒定往往爭議更大。
開庭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出關于王軍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存在瑕疵,要求重新鑒定。
因重大量刑情節的證據采信存疑,公訴機關申請法院通知專家輔助人出庭。
為提高鑒定意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讓控、辯、審三方更加直觀地理解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武漢中院通知武漢市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所長劉小林,以“有專門知識的人”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激辯鑒定程序是否有瑕
庭審正式開始后,控辯雙方就王軍是否涉嫌故意殺人以及其司法鑒定結論是否有效兩大問題展開激辯。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就王軍殺人案司法鑒定書的鑒定程序、鑒定依據、王軍過往病史的真實性等,向專家輔助人進行詢問。
鑒定機構其中一名鑒定人趙厚裕出庭作證并接受詢問。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認為,鑒定結論存在“硬傷”。他說:“司法鑒定書上顯示鑒定結論由3名鑒定人作出,但其中一名鑒定人已經不再具備鑒定資質,我們認為鑒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原來,接受委托進行鑒定時,趙厚裕等3名鑒定人均具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但2015年11月30日出具鑒定報告時,其中一名鑒定人因年齡過高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不再具備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延續資格。
帶著厚厚“備課資料”出庭的劉小林解答說:“遺傳、心理壓力等都有可能引起心境障礙,國家《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由兩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等鑒定事項,可以由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此案的鑒定人員有3名,是合乎程序的。”
劉小林認為,司法鑒定的實體過程主要在接受委托進行社會調查、證人調查以及討論三個步驟完成,而鑒定意見書的制作需要的時間相對較長,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具備執業資質,也應對后期的鑒定意見書負責。
故意殺人案當庭宣判
庭審結束后休庭15分鐘,合議庭依法當庭作出判決,認定王軍故意殺人罪名成立,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3660元。
武漢中院審理認為,司法鑒定意見系3名司法鑒定人作出,其中一名鑒定人執業證件在作出鑒定書時已屆滿,其作出的個人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另兩名鑒定人也出具了相同意見,符合司法鑒定的最低人數標準,綜合其他因素,法庭認定其可以作為定罪依據。
田煉說:“以往,類似爭議較大或是專業問題,法官只能庭下咨詢專家或是由控辯一方提出書面意見,歷時較長,且難以得到各方認可。專家輔助人和鑒定人當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不僅給我們提供了參考,實現當庭認證證據、當庭作出裁判、當庭說明理由,也讓控辯雙方更好理解。”
據武漢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7月以來,武漢中院著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探索研究庭前會議操作程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鑒定人出庭、完善法庭質證、當庭宣判規則等以審判為中心的相關問題;制定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操作規程(試行)》《刑事案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操作規程(試行)》等多個規范性文件指導審判實踐,有力推進了庭審實質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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