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海南省吊羅山林業局原局長謝明東,利用手中權力挖空心思“撈錢”73萬元,把自己送進了電網高墻之中。近日,該案已由海南省儋州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并向法院提起公訴,儋州市法院一審以謝明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
現年55歲的謝明東,被捕前任海南省林業科學研究所黨委書記(正處級),曾先后任尖峰嶺林業局副局長、吊羅山林業局黨委書記兼局長。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0年期間,謝明東利用擔任吊羅山林業局黨委書記兼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蔡某、陳某、李某等10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好處費共計73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三亞天行農業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某為租用吊羅山林業局土地培育蘭花,找到謝明東幫忙,謝明東同意并代表吊羅山林業局于2005年12月13日與蔡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書》,為此,蔡某送給謝明東1萬元表示感謝。2006年,謝明東幫助陳某承攬吊羅山林業局職工集資房建設項目及吊羅山國家森林公園接待房改造項目,后陳某送給謝明東20萬元,以感謝謝明東在項目承攬、施工、工程款撥付方面給予的幫助。2007年,陵水黎安鎮大墩村委會書記李某找到謝明東,要求租用吊羅山林業局的土地種植瓜菜,謝明東答應幫忙并代表吊羅山林業局于當年2月6日與李某簽訂協議書,以優惠價格將土地轉租給李某,為此收受李某好處費10萬元。
此后,謝明東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幫助他人承攬吊羅山引水發電、撫育工程、蘭花大棚建設、路燈安裝、公路供水工程等項目,收受王某、張某等6人送的好處費24萬元。2009年,謝明東幫助王某承攬職工危房改造項目,要求王某為自己在海口建造一幢二層樓房,造價26萬元,但謝明東僅付8萬元。
案發后的2016年3月17日,謝明東親屬向儋州市檢察院退還10萬元贓款,庭審后,家屬代其退贓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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