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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1日電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會同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制定印發《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排擠競爭對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將依照《價格法》嚴肅查處。
11月份以來,神華、中煤能源集團與華電集團、國家電投集團和華能集團、大唐集團、國電集團等中央發電企業,山西焦煤集團與六大鋼鐵企業集團通過充分溝通協商,分別簽訂電煤和煉焦煤中長期合同。同煤、伊泰等大型煤炭企業積極響應,河南、山西、山東等省也積極推進區域內煤炭、電力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這些合同大多采取“基準價+浮動價”、“基準價+級差”的靈活方式,形成既定量又定價的合理機制,為合同順利履行奠定了良好基礎。在近日舉辦的2017年全國煤炭交易會上,還將有一批煤炭企業與用戶簽訂中長期合同。
《意見》對完善合同條款和價格形成機制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合同應包括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價格可在合理確定基礎價格的基礎上,引入規范科學、雙方認可的價格指數作參考,規范確定實際結算價格。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排擠競爭對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將依照《價格法》嚴肅查處;對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固定變更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價格銷售或購買煤炭等違法行為依照《反壟斷法》嚴肅查處。
《意見》要求煤炭產運需企業嚴格履行企業主體責任,行業協會要加強協調服務和行業自律,妥善解決好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提高合同履約率。對于簽訂中長期合同并誠信履約的企業,有關方面將在運力上予以優先保障,在安排先進產能釋放時予以傾斜,在電力直接交易中給予政策支持;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無法執行的,將予以積極協調,盡量減輕雙方損失。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合同履約的考核評價,對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考核,對未有效履行協議的企業,將在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剔除。下一步,還將進一步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同時引入第三方信用機構,建立煤炭中長期合同履約信用記錄,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中長期合同嚴格兌現。
發改委消息稱,《意見》的出臺和實施,對于保障煤炭供需大盤基本穩定,促進煤炭及相關行業平穩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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